朱熹法律思想中的“儒学”——从古视今,探法至情实践队
在中国古代众多思想大家中,朱熹属于其中的佼佼者,他是儒学思想及二程的理学思想集大成者,其法律思想更是收儒学思想的影响。
朱熹法律思想是对儒家先贤道统和法统思想的传承。他的法律思想具有主张以儒家三纲五常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严格加强法官公正司法为标准的职业道德要求等特征,他坚决反对重罪轻刑,主张罚当其罪,明确提出刑罚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的慎刑原则。朱熹是第一个将“四书”,即《大学》、《中庸》、《论语》、《孟子》集为一体加以诠释,将“四书”取代了儒家《诗》、《书》等“五经”的经典地位。朱熹法律思想的传承还体现在具体法律思想上。例如,朱熹对孔子的《论语》进行诠释,解释了孔子的“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的法律思想。再如,朱熹指出;“凡听五刑自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之義以权之,盖必如此,然后轻重之序可得而论,浅深之量而得可测”这明显地是对《礼记·王制》法律思想的承继。
中华传统的思想文化博大精深,蕴含着许多优秀的哲理与观念,就像朱熹理学一样,因为它所包含的优秀精神和理念,而一直传承至今,对于身处现代社会的学生,在对待类似的传统文化时,应加强对它们的学习与理解,充分领会思想的启示作用,让其中的丰富内涵为现代社会的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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