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熹(1130-1200)是中国古代著名哲学家、政治家、教育家。他“致广大,尽精微,综罗百代”,是继孔、老之后中国最著名的思想家。朱熹融合儒、释、道三教,并加以时代的改造和创新,集宋代新儒学之大成,对中国后期封建社会产生了重要影响。朱熹的法律思想中在刑罚宽严问题主张“以严为本,而以宽济之”,他认为,人们或许被“罪疑从轻”这种说法所迷惑,以为“凡罪皆可以从轻”。他要求纠正这种有利于罪犯,有害于被害者的做法。“今人说轻刑者,只见所犯之人为可悯,而不知被伤之人尤可念也。如劫盗杀人者,人多为之求生,殊不念死者之为无辜,是知为盗贼计,而不为良民计也”。朱喜的严刑主张,还具体反映在恢复肉刑,限制赎刑,严惩“奸凶”等问题上。以“以严为本”为原则,朱熹还要求维护封建等级制,审理案件须先分清尊卑,上下,长幼,亲疏的区别,然后才判断其是非曲直。以严为本的最终目的说到底还是为了维护三纲五常。他抛弃了直与不直和罪与非罪的是非界限就是为了做封建阶级思想的卫道士。朱喜“以严为本”的执法思想在诉讼程序方面,是提高审判效率和审判质量的。对于中国古代的诸多法律思想,我们更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让其好的方面在现代法治中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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