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 法》),在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 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条赋予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职权,同时规定了责令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适用情形。本次寒假社会实践活动,曲阜师范大学“法亦有情,爱入家庭”实践队的实践内容便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基础。为了探究该法实施后的落实方式,促进实践调研活动的深入开展,12月21日,实践队队员通过线上多渠道搜集资料的方式对相关司法部门的实施方法、落实方式进行深入了解。
队员通过搜集相关报道及案例,总结和分析出适用《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一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长因疏于管教或教养失当,导致未成年人罪错或不当行为;二是离婚纠纷案件,因婚姻破裂等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抚养权变更,父母不正确履行抚养义务,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这便对应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两种情形:第一个领域对应第一种情形,为“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第二、三个领域对应第二种情形,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而在这些案件中,法院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的主要措施便是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虽然,由于法律无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也未制定司法解释、规章对此作出具体规定,各机关发出的责令文书在名称上不统一,出现过“家庭教育令”、“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名称,但是其对于实施《家庭教育促进法》均起到了重大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
另外,经队员了解,在《家庭教育促进法》运行近一年的时间里,为了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见效,保护孩子的未来,不同地区的司法部门各显神通。有的独立或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多个家庭教育服务指导机构,通过开展多场线上及线下家庭教育促进法普法宣传,助力孩子健康成长;有的建立“家庭教育指导令”回访制度,通过向未成年人了解近期思想动态和学习生活情况,再次向义务履行人强调“家庭教育令”的作用和法律后果;有的建立亲情关护室,通过定期组织父母在亲情关护室探望子女的活动,为婚姻家庭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通过了解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情况、取得的成效,实践队队员对该法的实施方式有了较为初步、阶段性的认识,同时,为今后深入开展实践调研活动提供了较为基础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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