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周我们主要研究了《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2023年1月1日起生效)与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区别。在新修订的保障法版本中,第二十九条规定,“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我国法条中的首次正式提出。
根据这一法条,我们队员仔细研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通过了解各大家庭暴力的案件,有了多种不同角度的心得体会,本文脱离法条内容提出一点: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慎用严发”,这也符合我国法律“不允许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觉”的原则。就像人民法院报上所说,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护身符”,而不是隔离墙。
根据中国法院网报道,自“人身安全保护令”提出以来,有不少案件属于夫妻之间稍微发生一些肢体冲突,一方便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实际上,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种直接介入家庭关系的制度,务必需要法院的严格把关,不能“将法律的关怀演变成另一种溺爱”,不能违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设置初衷。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存在两方主体,一个是申请人,另一个是人民法院。
就申请人来说,申请人一定要慎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家有本难念的经”,在长期的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难免会出现冲突摩擦乃至肢体冲突,但是这并不一定等同于家庭暴力,申请人不能因为一点摩擦就向司法机关夸大其词,滥用自身申请保护令的权利。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这就需要法官多方走访调查、实地求证,实际上真正能满足家庭暴力条件的比例并不高,反而会导致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说申请人一定不能滥用权利,理智、审慎使用申请。
另一方主体在于人民法院,接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法院应当对此申请严格把关,法官应做到心中有数,同时兼顾实事求是的原则,在使用学理上的判断标准时又要结合日常情理和生活经验综合认定,不能仅仅听取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而要多方调查,向事实要证据,向各方主体全面了解实施情况。
综上,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慎用严发,体现法律的威严与情怀,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修复受伤的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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