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解决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合同僵局”现象,民法典新增设580条两款内容,规定了在满足一定条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当事人享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终止合同的权利,也即合同的司法解除权,团队以司法解除权应用现状为视角,于7月10日至8月25日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进行研读、调研活动,为从衡平合同当事人双方利益视角下打破合同僵局提供更加充足的理论支撑。
本次暑期社会实践,团队从文书文献归纳整理、实地调研、数据分析三个部分展开调研活动。首先,团队在整理前期检索的关键词涉“合同僵局暨违约方解除”的文献文书基础上,筛选出符合团队课题研究的文献文书,并提取了学界对处理合同僵局问题时法条的应用样态、法院认定形成合同僵局以及合同解除的原因、案件涉及的法条等诸多因素,为后续的数据分析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在文献文书整理分析的同时,团队结合疫情形势,采取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相继采访了仪陇县人民法院法官、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安宁市人民法院法官、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等多位法律工作者,对司法实务中合同僵局的处理样态有了更好地了解。团队通过访谈了解到合同僵局现象种类繁多,且多涉及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长期性合同,虽然民法典新增设的580条两款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合同僵局下合同终止的法律基础等问题,然而法院在处理此类现象时最主要的难题就在于判断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赋予违约方解除权,从而更好地打破合同僵局现象;对于打破合同僵局,赋予违约方解除权能够更好地发挥物的价值,避免资源浪费,从而实现效率价值、促进合同交易。
最后,团队在归纳整理的文献文书基础上,利用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将所得的数据进行分析,最终得到法院认定合同解除的相关性、权重性占比分析,为利益衡平视角下打破合同僵局提供较好地理论支撑。
本次社会实践活动,团队成员既从众多文献中了解了学者对于合同僵局问题的观点解读,也从大量的文书中对各级法院在民法典实施前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条的应用及认定合同解除的原因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为后续团队进一步探索并解决合同僵局现象提供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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