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促进家庭教育,守护儿童健康成长
——“门风育路求索行”实践团队感悟
今年1月1日,我国首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家庭教育从传统的“家事”上升到新时代的“国事”。
实践队伍通过实践了解到,家庭教育促进法从法律的高度为家庭教育确立了行为规范,也为国家和社会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支持和服务制定了措施、确立了目标,既依法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也依法纠偏“教而无方、教而不当”,建立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
今年1月6日,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发出一份特殊的裁定——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后的全国首份“家庭教育令”。
事情源于该院审理的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2020年,胡某、陈某夫妻二人协议离婚后,女儿由母亲陈某抚养,但母亲长期疏于对孩子的抚养教育。父亲胡某知晓后,通过请保姆的方式履行其对孩子的抚养与照顾义务,但只是让孩子一个人与保姆居住。
鉴于父母双方都存在怠于履行抚养和监护职责的情形,加之孩子表示更愿意和母亲共同生活,法院审理认为,还应再给予母亲一次自我纠错、重新积极履行其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机会,最终判决母亲继续履行监护责任。
然而,案件承办法官意识到,仅靠一纸判决,仍无法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现实保护。2021年10月,家庭教育促进法表决通过,这让承办法官找到了纠正“父母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法律依据。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据此,承办法官拟出一份“儿童守护令”,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后,以“家庭教育令”的形式发出。该“家庭教育令”裁定,母亲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每周至少一次的联系;不得让孩子单独与保姆居住生活,应该与母亲同住,由母亲或近亲属养育与陪伴;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家庭教育令’是人民法院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司法举措,是依法约束和惩戒家庭教育中‘养而不教、监而不管’行为的有力司法手段。”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确保家庭教育促进法准确、统一、有效实施,最高法近期正在研究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以期对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适用情形、教育内容、指导程序、法律后果等给予明确规范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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