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错误观念,让家庭教育做到有法可依
——“门风育路求索行”实践团队感悟
实践队伍通过了解得知,北京、湖南、江苏等多个地方的人民法院陆续发出“家庭教育令”。通过梳理发现,父母和监护人被予以训诫或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主要有3种情形:一是疏于管教或教养失当,导致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或不当行为;二是婚姻破裂等情况,影响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三是缺乏对未成年子女网络活动的监管。
“除了依法约束和惩戒‘养而不教、监而不管’,人民法院还坚持惩戒和纠偏并重,依法纠偏和指导‘教而无方、教而不当’的家庭教育行为。”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家庭教育令不仅限于事后追责,还采取前瞻性、沟通性和指导性的方式。
“督促监护令是检察机关贯彻家庭教育促进法,强化对监护权的监督干预,推动筑牢家庭教育保护防线的一项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时,根据个案不同情况和监护履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向监护人提出针对性要求,通过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协调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等方式督促和引导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同时注重协作联动,通过部门合作、协调机制等方式引导多方力量积极参与,发挥合力优势,提升督促监护工作质效。
队伍通过实践得出,要依法建立健全协同育人机制,“我们以案件为基础,努力将促进家庭教育的理念落实于办案全流程中。但家庭教育的规范性与专业性仍有待提升。”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法官乌云嘎表示,法院作出判决或发出“家庭教育令”后,应该进行哪些项目的家庭教育指导、如何对家长开展更科学精准的指导,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共同推进。
今年4月,全国妇联、教育部等11个部门共同制定印发了《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提出完善家庭教育法律政策体系、构建普惠性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构建全链条的家校社协同育人机制等6项共21条重点任务和策略措施。
“《规划》为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指引,‘协同’一词不仅在《规划》文本中多次出现,从实质上看,‘协同’意味着覆盖领域的全面。”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储朝晖说,家庭教育促进法设立“家庭责任”“国家支持”“社会协同”专章,目的是促进家庭、国家、社会等各方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家庭教育健康发展。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与市教委等部门会签《关于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联动机制的意见》,探索建立5项工作机制,深化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联合区妇联等部门,建立“家庭教育+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回访帮扶”等联动机制,吸纳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指导师等专业群体,对家长开展指导或制定具体方案……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积极探索并搭建多方参与的家庭教育平台。
“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已经写入家庭教育促进法和多个政策文件,教育部等多个部门也将其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储朝晖认为,推动和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协同育人,需要相关责任主体出台并践行更可检验、可操作的家庭教育政策措施。在这方面,《规划》指明了一些努力的方向,如推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地制宜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及时向有需求的家庭提供服务,形成有地方特色、有群体适应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模式等。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只有汇集家庭、政府、学校和社会等多方力量,才能将法律规定转化为行动自觉,让家庭教育更好地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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