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特殊的地质、地理、水文状况及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地位,黄河流域面临着生态流量不足、水沙不协调、中上游支流水土流失等特殊生态问题。这些问题既相对独立,又密切相关,而现行法律体系和制度难以解决这些生态问题,因此需要通过制定专门的流域综合法,以流域为单位进行全面、系统的解决,尤其是要加强跨区域协作。首先,水事四法虽然适用于跨越九省区的黄河流域,然而由于这些法律的框架性、原则性和政策性特点,只能作为流域管理的一般指导性法律,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黄河流域的特殊生态问题。比如,《水污染防治法》第8条只是笼统地规定建立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并没有明确补偿的标准、主体、方式等,因此难于操作。其次,其他流域性和地方性法规要么仅就黄河流域保护和治理的某些特别事宜进行规范,要么仅就流域部分河道或支流流域管理的特别或一般事宜进行规范,流域管理的绩效受到很大制约,需要通过黄河法的制定和实施予以提升。比如,为了应对生态流量的不足对流域生态系统构成的威胁,黄河水利委员会依据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黄河水量调度条例》,对流域水量进行统一调度,促使黄河干流于2000年开始改变断流局面。隶属于黄河水利委员会的黑河流域管理局,依据水利部发布的《黑河干流水量调度管理办法》进行黑河干流水量统一调度,使东居延海等沙漠中的湖泊不再干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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