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是国家为排除不法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而采取 的各种手段与措施。常见的行政救济类型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 由于在行政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一般居于不同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人一方通常处于弱势, 而行政机关相对而言处于主动优越的管理者地位。行政救济是一种排除不法行政行为侵害, 恢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弥补因行政行为而受到的损害或损失的救济手段。 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而又没有获得补救的途径,没有要求独立而公正的 司法机关予以裁断的权利,那么,“弱小”的公民权便无法与“强大”的行政权相提并论。由此 可见,权利的补救重于权利的宣告,权利的实现重于权利的设定。通过这些行政救济措施, 有助于实现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一方的平衡关系,而且还有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防止 相对人一方滥诉的功能。一旦进入行政诉讼阶段,行政机关便不再是处于优越地位的执法机 关,而是恒定的被告,并且对其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而原来处于弱势的相对人则变为相对 优越的一方,可以主动提起诉讼申请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并要求行政机关赔偿损失。这就平 衡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而另一方面,行政诉讼通过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和要求 相对人一方执行合法的行政决定等措施来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通过严格规定相 对人一方的起诉条件和法院驳回起诉等具体措施来防止相对人一方因滥诉而干扰行政机关。 可见,行政诉讼法既有监督又有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双重功能。近年来,我国行政 法制和行政法学的迅速发展,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律的颁 布,充分证明“平衡论”的思想确实贯穿我国行政法制和行政法学的发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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