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污名化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事件不断出现在大众视野。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全国首例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当庭判处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有期徒刑八个月。这是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问题在司法中的标志性发展,为进一步探究烈士污名化问题,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学子组成的“碧波不尽尘难染,芦荡深处革命情”暑期社会实践团队,在团队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针对进一步保护英烈人格利益的可行性路径问题,对司法实务人员进行采访,从司法实务的角度了解可行性。团队成员联系到了甘肃省张掖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张法官,从法院的司法实务经验角度对扩大诉讼主体,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益进行讨论。
团队在前期的文献查阅、实践调研中发现,目前关于保护英雄烈士人格权的诉讼途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关于诉讼的主体。我国现行法中在民事诉讼方面包括两类主体,一是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另一者是检察机关。由此产生两种结果,一是民事诉讼;一是民事公益诉讼。对此问题,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5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对于诉讼主体的讨论,主要争议点在于,是否应当进一步扩大诉讼主体,即给与检察机关普遍的诉权甚至于将普通公民也列为此类案件的适格原告,以动员对烈士怀有崇敬之情、对污名化烈士行为深痛恶绝的普通民众加强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的保护。
对此问题,接受采访的法官认为,第一,若将诉讼主体扩大到普通公民,作为原告的普通公民与所诉法益不具有密切的法律关系;第二,英雄烈士的人格权不同于普通公民人格权的最大特点即其具有国家意志、民族精神的象征性,比起私权益更多的代表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而检察机关作为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的机关,更适合提起此类诉讼。其他对污名化烈士行为深痛恶绝的普通民众与社会组织,应当履行向公诉机关报告、检举的义务;最后,该法官认为,诉讼审判虽然是最有力的制裁污名化英雄烈士行为的途径,但这应该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对于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绝不应该仅仅依赖司法机关的制裁,更应当从源头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尊重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意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和现实都表明,一个抛弃了或者背叛了自己历史文化的民族,不仅不可能发展起来,而且很可能上演一场历史悲剧。”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的脊梁。捍卫英雄烈士的荣誉与尊严,就是捍卫民族尊严、捍卫国家的前途命运。因此,烈士污名化的问题绝不容许丝毫的马虎,应当认真对待。面对侮辱诽谤烈士的行为,我们不应成为鲁迅笔下的看客,而应该成为一名守护者,坚定地保护革命烈士的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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