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党100周年之际,了解党的历史学习党的历史有着深远而且重大的意义,这是每个党员的必修的第一课。党的历史是中华民族发展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党员们最重要的精神财富,同时在我国党史发展过程中,土地法的变化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现在成为全世界最大的政党,其历史过程中的艰辛与坎坷都在历史长河中铭记。学习党的历史,不仅只是为了了解历史的过程,更是为了汲取其中的力量,强大自身修养,牢记党的历史使命,延续革命先辈的道路,再创辉煌。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其中的成功与挫折也只有历史能告诉我们,所以我们要了解中国共产党就要仔细了解历史的进程。改革开放这40年来,社会发展日渐繁荣,生活趋于平稳,长期的和平发展,使得现在的一些党员同志没有了坚定的理想信念,贪图生活的安逸,奢侈浪费,对待群众也没有了热心和耐心,形式主义比较严重,只是遵从上级的决定,再加上现在对党员的选拔制度不严禁,导致党员的素质层次不齐,这些情况都严重的影响了中国共产党在人民群众的形象。加强党史的学习,就是加强党性的修养,从而使党员同志们继承和发扬的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永葆中国共产党的蓬勃之姿和浩然正气。
我国土地法的制定是一个曲折的过程,1928年12月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1929年4月制定的《兴国土地法》和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新中国土地立法概况1947年9-10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土地会议,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宣布“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有步骤地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根据土地改革实践和立法经验,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6月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了《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列》和《土地改革中对华侨土地财产的处理办法》,对大城市郊区和华侨的土地改革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用地,1953年政务院公布了《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1957年修订)。1956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第17条至24条),对土地使用制度作了专门的规定。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规定了入社的农民必须将私有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同时,还规定了“抽出一定数量的土地分给社员种植蔬菜”。在农村实行人民公社化后,1975年和197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规定了农村土地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集体所有。1982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在确立有利于资本主义或社会主义的土地制度以后,越来越多的内容是关于土地开发、利用、管理和征用等土地法对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土地市场的发育成长起到了基本保障作用。我国的土地法能够从无到有、不断变革,以后也将继续充实。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是不能回避的。只有从现实出发,从市场出发,积极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土地法,才能保证我国的可持续发展。这些土地法的颁布不断推动着历史进程,加强着我党的发展,体现着我党的正确方针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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