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宜昌8月24日电(通讯员 汪俊杰)“将某一制度作为担保来对待”,其实分成两层:第一层是在债权层面将合同作为担保,另一层是在物权层面将当事人享有的物权的内容作为担保。例如,在当事人之间约定清算义务,在债权层面上显然是可行的。但是否具备物权效力,仍值细究。判断让与担保的效力究竟是在物权层面还是债权层面,关键在于是否完成物权变动。若认为让与担保权属于担保物权,自然受限于物权变动规则。最高法院和国家发改委《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依据物权变动规则依法认定担保物权的物权效力”。因此,若完成物权变动,则具备作为“担保物权”的效力。进而,所谓的“后让与担保”——即当事人间虽约定将买卖标的物作为担保标的物,但权利转让并不实际履行,于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将担保标的物所有权转让至债权人——因尚未完成物权变动,在物权层面上并不享有担保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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