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
明大厦的基石。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
的奠基之举。
现代民法崇尚的基本观念是权利、契约、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之维护。可以毫不夸张地
说,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
大厦的基石。所谓“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
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同样,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亦一直
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新中国第一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始于1954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织起草工
作。到1956年,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完成。该草案在结构上分为总则、所有权、债、继承4
编,共525个条文。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几乎全盘移植了苏联单一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
所以该草案在体例和内容方面亦继受了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如将亲属法排除在民法
之外。由于此后受到政治运动的影响,相关起草工作遂告终止。
196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了第二次民法典起草工作,两年以后,《中华人 民共和
国民法草案(试拟稿)》完成。由于这一时期中苏关系破裂和对资产阶级民法的有意抵
制,当时的起草者探索了既不同于《苏俄民法典》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全新体例,
即采取总则、所有权和财产流转的三编制。在内容方面,该草案一- 方面继续将亲属、继承
等民事法律规范排除在民法典之外,另一方面又吸纳了预算、税收方面的内容。后来由于
政治运动的再次开展,该民法典起草工作被迫中断。谈及第一次与第二次民法典编纂的失
败,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在此体制之下的
商品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和行政手段的规制,而非依靠民法,因而
不需要再制定一部民法典来规范各种民事行为和民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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