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典总则编和各分编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中可以看出,国家是管理者,更是服务者。当国家无须出场的时候,不得超位;当国家必须出场的时候,不得缺席。
作为管理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动用公权力介入私人生活、干涉社会交往。但是,也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动用国家公权力,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
作为服务者,在民法典有明显的表现。比如,在确定监护人的规定中,当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需要通过指定监护的方式来确定监护人,但是在指定之前,如果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导致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如果监护人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严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政部门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民政部门在行动,就是在动用国家公权力积极主动地保障那些应受法律特别保护的弱势群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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