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水资源政策
——保护水资源的政策
水资源保护是指为防止因水资源不恰当利用造成的水源污染和破坏,而采取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教育等措施的总和。
根据1988年《水法》及新《水法》有关条款以及《水利产业政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规定。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县级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条例,水资源费分别由城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征收与管理,取之于水,用之于水。水资源费的制定标准应体现:国家对水资源的产权,因水企业开发利用水资源是国家水资源产权中的使用权转让,水资源费应包括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费;区域水资源的稀缺性;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间接费用,包括水文监测、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及相关的科技投入费用等;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外部成本。1988年国务院发布10号令《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在全国实行排污费的有偿使用,由此拉开了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的序幕。为了便于全国行政性收费的统一管理,促进达标排放单位继续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利用资源,1993年7月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1997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等四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对“15小”企业生产项目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
供稿人:孙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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