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精准营销模式下个人信息刑法保护探究——专访贾楠律师
2019年11月8日,我们的调研组有幸采访了上海熊兆罡律师事务所律师——贾楠。在采访过程中,贾楠律师以其多年的执业经历及学术研究,详细生动地为我们介绍了涉及个人信息的案例中取证的诸多问题以及实务中对精准营销模式下个人信息如何保护的看法,最后还对我们的项目提出了切实的建议。
就APP利用大数据精准营销或个人信息侵权案例中调查取证的问题,贾楠律师介绍说确实与平时所办的其他传统案例有不同之处。虽然她本人没有经办过类似案件,但是在和同行的交流中得知专门做数据产业的企业容易涉及此类的刑事案件,该种轻资产公司一旦被刑事立案,法定代表人被采取强制羁押措施,对此类民营企的影响非常大。在类似案件中的调查取证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类型属于“电子数据”,就此类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会专门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对电子证据的鉴定中,要注意司法机关是否符合相关证据鉴定的规则,律师多是从鉴定意见入手寻找抗辩点。此类数据的性质决定了相关司法人员及律师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专业背景,因此贾楠律师建议:“如果律师自身没有相关知识,或可加入专家辅助人,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
数据具有无形性,互联网时代下取证也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办案的困难,不过面对极易“消失”的证据,贾楠律师谈到:“一般都是当事人首先保留好手机或相关电子器材。另外会建议当事人去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如截图等予以公证,以避免其真实性遭到质疑。”
此类案件也具有自身的重点或难点,对于这个问题,贾楠律师认为:证据收集时会出现涉及商业秘密,证据不足、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无规定等难题。民事类的案件如果已经起诉,甚至在诉前,可以向法官申请调查令或者请求法官依照职权取证调查,一般律师自行收集难度极大,而且刑事类案件还有违法取证的风险。当然,刑事类案件是由公权力机关取证。
对于像大数据这样依靠数据的技术案件,鉴于信息或技术的无形性,往往分布于各大领域内。贾楠老师以刑事案件辩护见长,从刑事案件角度来看,贾楠律师为我们提供了个人参考意见,她认为目前多发且较为严重的是电信诈骗,主要源自于个人信息的泄露,这也是目前司法机关极为重视的。个人信息要做到合理使用,应当注重普及一些关于个人自愿基本授权的法律常识,比如一些保险或旅游APP在你提供个人信息之后会赠送保险或者小礼品,如果消费者资源点击且同意,那么个人输入的个人信息就会被司法机关认为属于个人合法授权,所以应当对这些操作的法律意义予以普及宣传,特别是不要为了占一些便宜而让渡个人隐私,否则权利的救济也极为困难。同时,贾楠律师强调:“知识产权领域的商业秘密,刑事中目前最多且严重的罪名为诈骗罪(电信诈骗),社会危害性及其严重,涉及被害人人数众多。其次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涉及计算机类的几个新罪名,网络平台相关责任人等共同侵权或者共同犯罪视角。”
旅游类APP中个人信息常常会遭到泄露,不可避免地会引发诸如消费者个人起诉携程之类的大公司,对于这类案件也存在难点。贾楠律师提到:“如果民事层面,个人觉得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决定了难点还是在于举证。但是如果证据充足,也不会因为个人的弱势地位而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主要还是看证据。并且携程有专门的法务团队,在相关诉讼的专业性和经验上会高于个人的能力。不过这些大公司往往愿意接受调解。”
跟据我们的调研组对于旅游类APP精准营销模式下的个人信息相关案例的检索,我们发现实务中有不少诈骗案例是因为网络信息库轻易遭受不法侵入而导致用户信息泄露所导致的,根据相关供述:不少诈骗犯轻易取得个人信息,并没有运用多么高超的技术手段。我们认为,虽然信息库运营者也是受害人,但在该情形下最大的受害人是用户。对于“巨额的信息库运营者是否也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贾楠律师提出:首先,要看对信息库作出要求的专门规范,需要在具体案件中看一下行业要求;其次,如果不符合行业规范,需要区分是民事还是刑事;再次,责任的主观应当限定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最后,刑事类的故意犯罪可以考虑纳入共犯视角。”
在采访接近尾声之时,贾楠律师表示:刑法层面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侵犯个人信息和计算机类犯罪作出了修改和新增,属于一大进步。
本次采访中,非常感谢贾楠律师的亲切讲解,最后,贾楠律师还对我们的研究课题表示了支持,认为很有意义,但也提出要区分保护的研究范畴,民事、行政还是刑事,如果面太广,课题可能会比较有难度。调研组的成员们不仅了解到了诸多有料干货,还得到了关于课题的问题指正,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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