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沧州一位的哥为将一位1岁多烫伤男童及时送往市中心医院,紧急之下,一路连闯8次红灯。警方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二十一条规定,将调取监控等证据,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免除。
该《规定》的第二十一条在针对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有证据证明救助危难或者紧急避险造成的;现场已被交通警察处理的;因交通信号指示不一致造成的;记录的机动车号牌信息错误等这些行为,一经核实,将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消除。显然,法律为“救与不救”这样艰难的选择铺上了绿道。
然而,据了解,这一新闻事件正值上班高峰期,人流量大。连闯8次红灯,已经不仅仅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问题,更牵扯到的是后续的问题,事有万一,如果因司机迫切急救之心而发生交通事故,那又该罪之谁呢?若双双受伤岂不加深了事件的复杂性,加重了人身安全问题。另外,在证明交通行为符合该《规定》的这一环节,也有很多漏洞,如当事人因情况紧急而忽略了一些时间地点等详细信息,事发路面监控受天气影响,所谓的“紧急避险”和“救助危难”的程度又是怎么判定的呢?这都存在着一些隐患。
显然,法律这样规定是在一定前提下,至少是在人身安全无恙的情况下。对此一些警方也建议,在安全保障下,车辆务必按喇叭,开双闪灯。个人面临道德驱使不得不做此选择,实则也存在着“赌一把”的心理。
这条绿色通道,不应该只是《规定》做一点事后防御,社会应急机制也应该跟上步伐。像救护车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地方卫生所应急设备不足、医院非家属挂号签字麻烦这些现象,不只是靠警方开辟绿色通道,个人自发出手相救。联合医院、卫生所、社区、公安部、银行等其他单位的全方位社会应急系统也需要进一步开拓,把“急救”真正做到快而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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