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对前一天在中寨的调研结果进行整理,针对其中一些重要问题进行归纳后,7月16日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赴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社会实践团的成员兵分两队,其中一队成员,便前往新晃县人大常委会进行调查。在向人大常委会团队了解情况时,宣传组成员向主要负责人获取一些立法资料,负责人和协调组成员对其进行访谈听取相关立法背景的介绍。
(图为团队成员与相关人员了解情况)
在新晃县人大常委会通过调查侗族自治立法对婚姻习俗的“吸收”或“转化”,团队成员发现在该地区过去的民族自治立法中没有多少与夫妻财产有关的相关立法,也就是说在侗族款约里并没有对财产做规定。而在调研团队的调查中可以看到,在扶罗镇伞寨侗族人看来分家、分财产、分遗产是家庭内部的事,只需长辈出面说公道话,没有什么规定。通常在侗族家庭中,丈夫死后,遗产按照侗族人的习惯,一般只传给子孙,对于家庭的财产女既不能分割,也不能继承,侗族女性不能享有继承权。而如今的侗族自治立法中,规定了女性享有继承丈夫的遗产的权利,这显然是侗族自治立法对婚姻习俗“转化”的一个优秀而典型的案例。
在调查过程中,团队成员们发现在这些自治立法之中也有体现了之前调研团队在走访中寨时所询问到的一些侗族婚姻习惯,比如出嫁女子娘家观念很强——-出嫁女子在夫家受委屈,向娘家讲清楚,娘家为其进行分析,出嫁女有理在先,娘家为其出头解决,如若没理,则给她指出问题,也导致当地的离婚率较低,减少了“冲动”离婚的现象。这显然是侗族自治立法对婚姻习俗“吸收”的一个优秀而典型的案例。
调查结束后,调研团队召开了全体会议,研究分析侗族民族自治立法近来来的变通发展与习惯法的联系。
(图为团队成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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