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侗族法制,促民族繁荣——基于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与变通
(法院通讯员:陈露)法制建设自1949年全国解放后兴起,从过去的封建化发展到现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革新,无疑是历经风雨的。婚姻家庭法是中国最早出台的法律,到现在民法典草案中关于婚姻家庭的部分更改规定无疑也是逐步推向现代化的。全国人大基于现代化进程的需要在不断的修订法律条文,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正如先前提到的,中国的民族众多、地域辽阔,建设的是整体化下的多样性立法体制,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民族法律的融合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正如习主席在中共中央19大上所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即是民族团结,而法治融合便是之中亘古不变的重点元素之一,婚姻家庭法与每个民族的生活发展息息相关,同时也是法治融合中矛盾最为犀利的部分。
法制是一个国家发展的桥梁,即步入高速发展轨道的必备要件之一就是健全的法制。当下中央赋予了每个少数名族一定程度上的自制立法权,但是中国不同于美国的联邦制,中国尊重一定程度上的自制管辖又要求整体上的统一,故而法治的融合应当在整体上体现一定的多样性。中国迈向国际舞台,民族的统一是更进一步发展的基础,如果片面的仅注重中共中央颁布的法律条文而忽视因文化差异而导致的民族问题,无疑,这种条文在少数民族的聚居地的实行是不切实际的。尽管中央赋予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一定的立法权,通过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的制度促进法律融合,但是不难看出少数民族的文化正在消散。文化是一个国家发展的精神动力、是民族繁荣的内在支撑,而少数民族的文化正是这种局面下最为璀璨的明星之一。中国曾多次因历史文化与外国产生冲突,同时中国的许多历史文化节日也出现了被他人先于申请保护,被列为他国的传统文化的事件。少数民族的文化是中国必要的元素之一,而婚姻家庭法是与生活最为密切的法律,其中涉及的婚姻、家庭、继承关系无一不包含着大量的传统文化。
中国有56各民族,不同的民族有着不同的法治理念,或者不同的民族虽拥有相同的法律概念却有着不同的理解,如婚姻缔结的实质性要件、婚姻缔结程序性规则、婚姻解除后的法律保障……建国以后,我国首先制定并实施了婚姻家庭法,但是基于不同的政治需求及经济状况,当时只是一味的改变了其中的封建元素却没有考虑到其中的民族多元化因素,从而导致该部法律在少数民族的实施及其效力出现了僵化的问题。汲取上案经验,那么,民族法制融合及变迁过程中想要取得较好的成绩,其中的文化多样性及法制特异性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婚姻家庭习惯法的演变过程融合了大量的生活元素,像侗族婚姻缔结程序中唱侗族大歌是必要程序,婚姻缔结前的“哭婚”以寄托对新人的祝愿,婚姻关系的缔结果需要经过其独特的祭天仪式……但是,全球化变革中习惯法中的部分民族文化因子产生的变化又极大程度上冲击传统习俗,故而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的演进不是简简单单的融合问题,其中承载着历史的文明及国际化发展的基础。
本次调研的主题定位于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变迁及变通,将思想立意于侗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文化的存留、变通显然是独树一帜的。古往今来,保护的最强手段往往是法制,一方面,通过调查、研究总结出当下婚姻家庭习惯法的适用现状,极力普及现代法治观念以促进法制理念的交融;另一方面,探究婚姻家庭习惯法下包含的优秀文化,运用法律予以保护。本次调研进行了相应的普法宣传及法制调查,以期促进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本次调研的思想融合了文化保护及法治融合两个思想,不同于传统的单一的融合目的,采取了多元方式,包括调查问卷、法制宣讲、人物访谈等等了解了侗族人民当下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存留现状及婚姻家庭法的实施情况,以其为重要考量,将文化保护与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关系密切联系起来,在调研的过程中提取出婚姻家庭中的优良传统、彰显民族文化的部分,将这些精粹与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相整合,以期为建立侗族富含地方特色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贡献自己的一分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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