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洱之行,人水和谐”暑期社会实践队今天来到了洱海管理局,工作人员为大家介绍了洱海水环境政策的发展,使我们对洱海的管理理条例更加清楚。
( 一) «洱海管理条例»1984年2月大理州人民政府制定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作为行政法规予以公布实施, 实行洱海水费征收、入湖捕捞资源增殖费的征收、每年定期封湖禁渔等政策措施, 并成立了专门机构“洱海管理局”。
1988年大理州人大通过了«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洱海管理条例”) , 取代了«洱海管理暂行规定», 洱海的水环境政策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对洱海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条例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洱海湖滨带的管理、工业和生活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
但1988年的«条例»的总体思想仍然是以开发利用为主, 没有很好地体现环境保护的理念。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 该条例存在以下问题: ( 1 ) 没有禁止网箱养鱼, 导致饵料的过度投放, 造成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同时对围建鱼塘的规定含糊不清, 导致鱼塘发展迅速。尤其是90年代初, 大理市政府为发展“菜篮子”工程, 以行政号召加经济补贴, 大规模围海建鱼塘, 在两、三年的时间内, 鱼塘的总面积达到149.25 公顷。( 2 ) 对洱海的生态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如条例第18条规定: “认真贯彻执行以增殖为主, 养殖、捕捞、加工并举, 各有侧重的方针……加快水产业的发展。”( 3) 对洱海管理局的职责作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但可操作性差, 导致政出多门, 多头管理的局面。
1998年3 月19 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订后的«洱海管理条例», 将自1996年来的制定的一系列洱海水环境保护政策进行了法律规范。然而,1998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对洱海的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规定, 但是许多规定仍然是局部性的, 并未体现系统和综合治理的理念。
2004年修订的条例较好地体现了保护和治理优先, 合理开发的原则。加强了洱海管理局的地位和作用, 并将其下放至大理市管理, 强化了洱海流域的各级政府的职责。
«洱海管理条例»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在水位的调控方面作出法律规定, 逐步认识了水位调控对洱海保护的重要性。1988年的条例确定洱海最高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 初步遏制了水位继续下降的趋势。1998年修订的条例增加了防洪水位。然而,这种低水位调度运行方式使洱海的发电、灌溉等功能得到了充分发挥的同时, 削弱了洱海的生态环保功能。2004年修订的«洱海管理条例»充分考虑了防洪的承受力、人工调节的可行性, 满足环保生态和今后引水济洱的需要, 将洱海最低、最高水位由原来的1971100m 和1974100m 调整到1972161m 和1974131m , 将洱海从云南省电网高峰地位改变为以环保为主, 发电要服从洱海的治理和保护, 洱海水位运行调度权交由大理州调度, 使洱海水资源调度运行有法可依。
有关部门和专家达成共识, 认为长期以来低水位运行和大量污染物排放进行入洱海是造成洱海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洱海已进入富营养化的初期阶段。水位调控政策的实施对洱海保护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洱海管理条例»的另一个重要作用是规范了洱海管理和保护的范围。1988 年的«洱海管理条例»划定了洱海管理范围和水源保护区。1998年的«洱海管理条例»超前性地跳出洱海管洱海, 将洱海流域区( 包括径流区) 纳入保护范围, 进一步扩大了洱海保护的范围。2004 年修订洱海管理条例时坚持了这一正确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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