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下旬,蓝山县某单位工作人员李某某实名在“掌上蓝山”微信公众号、“蓝山在线”微信公众号发布贴文:“曝光蓝山县工商局李某,蓝山县法院何某,徐某,枉法掠夺公民劳动报酬的土匪行为”。
蓝山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经依法取证,查明李某某所发帖内容公然对李某、何某、徐某三人进行侮辱、诽谤,对三人的工作、生活、名誉造成了很大的不良影响。蓝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行政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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