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澎湃新闻报道益阳交警用“山寨”测速仪执法取证,当日晚,益阳公安回应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设备采购、测速执法等问题进行全面调查。
1月11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支队长蔡卫红接受新华社采访时称,“这部测速仪是组装机”,整套仪器包括十多个部件都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包括核心部件俄罗斯生产的RAPIER IIB雷达和台湾凌华生产的工控机、联想的笔记本电脑等。
新华社的报道称,经销商刘有文承认,测速仪是由自己购买配件进行组装,并依照雷达的原有铭牌伪造了一个铭牌,擅自将“无锡市恒通智能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填入“生产厂家”一栏,作为整套仪器的生产商。而实际上,该测速仪并非由这家公司生产。
报道称,“按照相关规定,测速仪的验收和年检只需要对雷达进行检测即可”。益阳交警部门对刘有文伪造的这张铭牌并未过多注意,也没有进行核实。
当地质监部门承认,这台组装设备“没有备案”,但认为,“在现实情况中,部门购买的仪器设备不进行备案,这在全国都较为普遍。”
湖南省财政厅相关人士表示,“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仪器送检至湖南省计量院进行了鉴定和年检,说明履行了验收义务。”同时强调,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并未发现经销商伪造铭牌的情况,因此存在监管不力,管理设备太随意等问题。
根据上述说法,部件是正规厂家生产、擅自组装是什么行为?经销商该负何责?测速仪无证组装成的整机是否合法,能否用于执法取证?购买、检定、备案等各相关环节,对一台测速仪身份的核验有何职责、义务?山寨测速仪取证的结果是否合法,能否用于处罚司机?
1月12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国内多名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
受访专家:
罗万里 南华大学文法学院院长、教授
陈云良 中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导
彭新林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
阳永恒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宋 威 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经济法博士
1、计量设备能否随便“组装”?
澎湃新闻:无证“贴牌”或“组装”的测速仪产品,经检定合格后,是否可以视为合格产品?
罗万里:不能。测速仪属于国家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且必须接受强制检定。《计量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也就是说,测速仪作为一种计量器具,其生产必须是持有《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可能随便什么人,弄一些零件组装,就可以作为计量器具销售使用的。
此外,《计量法》第十五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器具的厂家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负责,同时还要接受计量部门的质量监管。这些规定都说明,国家为确保计量器具的质量,对其生产者有严格的规定和把关。
计量衡器是准确、科学与公平、公正的天下公器,生产、销售、使用、监督的法定性是其基本保障,不可任意解释。
2、无证组装、伪造铭牌并销售,该负何责?
澎湃新闻:关于测速仪的销售,目前法律有哪些规定?
罗万里:我国对计量器具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的合格产品方能销售。而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残次计量器具零配件,不得使用残次零配件组装和修理计量器具。”
法律禁止个人擅自“组装”测速仪销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是计量器具合法性的前置条件之一,销售合和使用“组装”测速仪不仅危及产品质量,而且是对计量器具管理制度的侵害。不能以个别“组装”产品的所谓“合格”来否定它的非法性,也就是说,没有合法资格的计量器具就是不合格计量器具。
澎湃新闻:销售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组装测速仪产品,并冒用别的厂家铭牌,如何评价这个行为?
彭新林:基于我国对计量器具的生产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雷达速测仪经销商的无证组装和伪造铭牌的行为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从报道中得知,经销商卖给益阳交警两套雷达测速系统设备及软件,合同价为197600元。一台速测仪价格近10万元,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如果被假冒的厂家已申请注册商标,假冒厂家注册商标的还侵犯知识产权,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
罗万里:《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刑法》中,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从事工商业活动中,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严重损害用户和消费者利益,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应受到刑法处罚。擅自“组装”测速仪侵犯计量器具的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消费者的财产权。当用于行政执法时,则危害更大。
阳永恒:《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擅自从事计量器具制造、修理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该第四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停止营业,封存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其违法所得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明知无证仍然采购、使用,是否应担责?
澎湃新闻:使用“山寨”测速仪的行为,有何后果?
陈云良:山寨产品就是不合格的产品。交警执法不能使用假冒伪劣的设备产品,这是毫无疑问的。作为执法部门,使用山寨产品,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且,从现有情况看,执法部门还是“明知故犯”地使用假冒产品。对于山寨产品,谁假冒,都应该受到处罚。质监部门应该对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罗万里:明知无证产品却采购、使用的,要追究其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如果不知道是不合格产品而与其签订、履行合同,且符合立案标准的,相关人员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4、备案、检定环节是否有核验产品真假责任、义务?
澎湃新闻:益阳交警所使用的这台山寨测速仪,没有在质监部门备案,但经过了湖南省计量检测研究院检定合格,测速仪的检定和备案,具体应该怎样做?
罗万里:测速仪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也就是说,测速仪首先应该先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然后再由该备案机关指定其到相应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先有备案,后有检定。没有备案,就不能检定。不按这个程序进行检定,就不是依法申请的检定。
此外,《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具有高于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该法行政法规规定了计量器具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接受强制检定,不是说计量器具的某个部位接受检定即可。阳永恒:从检定技术上看,执行强制检定工作计量部门有一定的检定不严格、不规范的问题。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动车雷达测速仪检定装置检定规程》,有没有合格厂家和编号等问题属于通用技术要求,其第5.1节要求检定装置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及编号、制造厂的名称,并在附录A中有一栏为通用技术栏,明确询问是否合格,检定人员必须回答合格或不合格。这是通用技术要求,也是责任寄托。
5、山寨测速仪执法取证,是否合法?
澎湃新闻:益阳这种组装的假冒测速仪设备,能否上路执法取证,从而处罚司机?
罗万里:不能。现有事实证明,这台测速仪“来历不明”,其执法设备本身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认定该设备取得的数据真实、合法。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合法的手段和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证据。这种测速仪抓拍的超速图片,本来可以作为行政执法证据。但是,如果证据来源于一台非法的设备,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形,就不能作为行政执法证据。
另外,益阳这台组装的测速仪设备,是未经备案、自行申请检定的计量设备,不是“依法申请”检定合格的设备。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湖南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公安交通管理执法仪器设备计量检定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凡未依法申请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的测速仪和酒精探测器不得使用,其检测数据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两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就算客观上,某些材料是真实的,但在法律上,如果不根据法定程序来获取和认定,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当然不能纳入执法框架来认定其合法。
以山寨测速仪数据为主要依据的所有行政处罚,均违法无效。应全部予以撤销,退还罚款或对其它处罚予以纠正。
需要强调的是,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是两个概念,这是一个法律常识。就算客观上,某些材料是真实的,但在法律上,如果不根据法定程序来获取和认定,那么就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当然不能纳入执法框架来认定其合法。
宋威:计量问题涉及标准等巨大公众利益,对此进行严格管理是世界通例。益阳交警使用的这台测速仪器虽有检定,但不符合生产和销售管理,因此,检定结果也因不符合法定程序而不能作为使用的依据(这其中是否检定符合条件也值得考量)。证据的使用有“三性”,即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本案涉及证据缺乏合法性,该组装仪器如同没有鉴定资质的鉴定人员或者是一个无证明能力的人,其做出的证言或数据证据不能采信。从行政诉讼角度看,行政机关具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不合法的组装仪器提供的数据证据不应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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