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划定为“不参与分房人员”,山东济宁的汤女士认为,这一安置方案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随后,她将山东省人民政府及济宁市人民政府一同诉至法院。
汤女士的代理律师杨力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尽管早已出嫁,但汤女士的户口一直留在娘家,并未迁出。2016年3月12日,济宁市政府成立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规定,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我们认为这条规定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在提起行政复议问题仍未能得到解决的情况下,汤女士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1月10日,济宁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注销户口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的内容;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鲁行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出嫁女不参与分房
汤女士出生在山东省济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瞳里镇西汤村,结婚后,她的户籍一直留在西汤村,并未迁出。2016年前后,为促进集体土地集约利用,将腾退土地再次开发,济宁市政府下属的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开始向西汤村村民征收房屋,并于2016年3月12日,公告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方案中规定,该村安置人口人均无偿安置40平方米住房,奖励5平方米住房。
但就在村民们忙着签署有关协议的时候,汤女士及女儿却被排除在外了。汤女士的代理律师杨力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第四条“补偿安置”中第(六)款“不参与分房人员”第1项为“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注销户口的出嫁女及其子女”。
杨力表示,汤女士在西汤村出生,户籍一直未迁出本村,理应享受村民待遇,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这一赔偿方案违反了《妇女权益保护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2016年5月10日,汤女士向山东省人民政府邮寄了一份行政复议,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上述规定。2016年6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作出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
出嫁女状告两级政府:请求撤销补偿方案违法内容
2016年7月6日,汤女士向济宁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第四条第(六)款第一项内容违法并撤销该内容,同时请求撤销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6年9月6日,济宁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济宁市政府称,汤女士系出嫁女,其在西汤村的亲属均已补偿安置完毕,汤女士户籍虽未迁出,但在西汤村无住房也不实际居住,村民自治组亦已无偿收回其责任田,其不履行村委义务,亦不享有村民权利,不属于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应参与西汤村补偿安置。
山东省政府则辩称,原行政单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在当天的庭审中,诉辩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有该案诉讼主体资格;济宁市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有关出嫁女不参与分房的有关规定是否违法,以及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三个方面。
律师:另有十人状告济宁市政府均胜诉
济宁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是否因出嫁或其他事宜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属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西汤村村委会出具的有关证明,没有相应的村民会议记录相互佐证,不能证明汤女士已经丧失西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济宁市政府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未能提供上述认定标准已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在方案中予以记载的相关证据,故作出上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证据不足。
济宁中院同时认为,济宁市政府在被诉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作出认定,亦无相应的法律依据。
此外,济宁中院审理认为,山东省政府涉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原行政行为,而原行政行为证据不足,应予以撤销,故复议决定亦应予以撤销。
2016年11月10日,济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出嫁外村(外地)在本村未销户的出嫁女及其子女不参与分房”的内容;撤销山东省政府鲁政复决字(2016)17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杨力向澎湃新闻表示,济宁市政府《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因不满“出嫁女不参与分房”有关规定而起诉政府的,仅他代理的案件就有11起,“除汤女士同时起诉省政府及市政府外,其余10人仅起诉了济宁市政府,这些案件均已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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