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技术不断进步,计算机网络不断发展,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但是由于计算机网络本身具有形式多样性、终端分布不均匀性以及网络的开放性、互连性等特点,网络易受非法授权用户的攻击,再加上政治因素的不断介入、商业敏感数据、信息的容易遭黑客攻击并泄密,所以这让我们意识到数据防护工作愈发的重要。
在队员们大量查阅资料、认真调查数据的过程中,队员们查阅资料了解到政府信息是政府部门在履行其职责过程中收集、获取、保存和传播发布的信息,在这些信息资源中, 包括了政府部门所获取的相关的个人数据(即个人信息) 。并且队员们发现现代世界很多国家为保障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而制定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目前, 我国数据保护立法属于我国法律体系的短板,我国尚无完善的制度对政府获取个人信息的权利作出规定, 因此, 我国需要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隐私权法》等法律规定。
在专家带领下,队员们在对比了美国1974年制定的《联邦隐私权法》、新西兰1993年制定的《隐私权法》、荷兰1998 年制定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以及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过程中发现,世界各国对于个人数据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规定也越来越严格。
专家举例说:以最新的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例,它扩大了对个人数据的定义,由其第四条定义可知,除了常规的个人信息(姓名、身份编号、地址数据、网上标识或者自然人所特有的一项或多项的身体性、生理性、遗传性、精神性、经济性、文化性或社会性身份而识别个体),还增加了基因数据、生物识别数据以及和健康相关的数据,另外还将政治观点、性取向等纳入个人数据保护范围,这说明个人隐私数据的安全问题已经得到了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专家的引导下,队员尝试对《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做出分析,并且发现数据主体可以随时撤回同意的权利。同意的撤回不影响在撤回前基于同意做出的合法数据处理。在作出同意前,数据主体应被告知以上权利。撤回同意应与做出同意具有同样的难易度。《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的第七条不仅仅严格了对数据控制者的要求,更赋予了数据主体更多的权利,保障了数据主体对于数据的掌控权,比如修改,删除自己的数据,限制别人处理你的数据等,使两者的关系更加平等合理,明确了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的合法权利,避免数据主体与数据控制者之间矛盾的产生。
队员们在经过认真的讨论并与指导老师交流后,认为欧盟在《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生效之后的种种影响,为我们国家在法律层面完善个人数据保护提供了借鉴基础。制订与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刻不容缓。我国需要尽快完善我国的数据保护体制,加强对于数据保护相关立法的重视,我们坚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建立起一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完善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
队员们在交流数据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获得了许多的心得体会,增强了队员们的团队合作能力,丰富了队员们的工作经验。队员们坚信在以后的实践过程中会有更加优秀的表现。
脚踏实地,心怀高远。我们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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