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讨的主要问题是现代道德哲学应该如何发展。在作者看来,近现代以来道德哲学家们以“伦理的法律观”——一种关于行为受法则限制的观念,替代了“美德”,这种替代是大错特错的。她认为应当复兴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美德伦理学,以“美德”作为某种伦理学的起点,要立足于现实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要充分考虑人的内在德性的养成而不是外在法则的规范约束。
文章的总体思路为先批后提。作者首先描述亚里士多德伦理学的核心,然后质疑巴特勒等哲学家以及后果主义,最后提出自己对现代道德哲学发展的新构想—以美德为起点。文章整体可分成三部分:分析西季威克以前的哲学家、批判以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后果主义、对现代道德哲学发展的新建构。
一、分析西季威克以前的道德哲学:心理哲学出发
这一部分可分为两块内容,一块是对亚里士多德伦理学与现代道德哲学差异的描述,指明亚氏伦理学的核心要旨;另一块则是对巴特勒等现代道德哲学家的简要批评。
在两种哲学对比中,作者指出现代道德哲学家使用的许多概念在亚氏那里是不存在的。两者最大的差别在于对“道德”的理解不同:亚氏将美德分为道德的和理智的美德,现代道德哲学家所使用的道德是泛化的,与亚氏理智的美德有重复,重复点在于一种理智美德的一方面的失败可能应受谴责,但这并不意味着亚氏有“道德义务”、“道德责备”等概念。
所以,不能转向亚氏寻求关于“道德”善良等东西的现代方式的任何说明。换而言之,现代道德哲学发展要用亚里士多德,就应传承他,依照他已有的框架进行发展,即研究“美德”。
在对巴特勒等现代道德哲学家的简要批评中,作者指出了巴特勒没阐明良心可以叫人做最卑劣的事情;康德为自己立法是错的,立法概念需要立法者有最高权力,而康德该观念中有多个立法者,何来最高权力。其次,他在撒谎问题上,忽视了谎言可以通过添加描述变成单纯谎言之外的任何东西。最后,可普遍化法则是无用的,因为没有任何可以算作对一个行动的贴切描述的约束条件;边沁密尔的“快乐”概念存在是困难的。并且,密尔也没意识到关于功利主义原则贴切描述之条件的必要性,忽视一个行为通过不同描述可以归属于不同功利原则。
休谟界定真理、激情的方式存在错误,同时,他从“是”跳到“应当”、“亏负”、“需要”都是错的。作者在这一部分对休谟提出的三个问题——欠你钱不是真理、“是”推出“需要”或“应当”是不可能的以及无法实现从“是”到价值的跨越,进行回应,通过回应,作者表明既然在“道德上应当”的概念上找不到内容,所以要放弃“道德上错误”这类概念,应当追问“是否公正”,转向思考动机、意图等心理哲学的议题。
通过对这些哲学家的分析及批判,可以得知,作者看来,亚里士多德考察实际的人,考虑到人心理层面的东西,而巴特勒、康德等的不足就在于没有澄清人内在的能够指引人作出善的行为的东西,他们大体上致力于外在法则约束人的行为,这种考察客观的法则是毫无意义的,要从心理哲学出发研究道德哲学。
二、批判以西季威克为代表的后果主义:思考内在转向
首先,作者指出摩尔等道德学家整体上有很强的相似性,即共同认为“正当行动”意味着带来最佳可能后果的行动。她通过英语世界道德哲学家创制哲学假设和黑尔两个例子,得出后果主义者主张了某种心智上的粗鄙,不重视其中的“不相容性”而却重视其中微不足道的区别。其次,作者指明后果主义与基督教不相容。再次,通过批判西季威克,他关于意图的定义、以预期的后果估计行为恶性是错的,指明以他为代表的学者们没有注意到行为的内在价值。最后,作者指出后果主义思考“在某种情况下做什么事情才是正当的”是愚蠢的,因为人无法先前预知事情发展;并且后果主义依靠后果衡量行为,符合标准,那么在极端情况下杀人也可以接受,这无疑是大错特错的。
后果主义者核心错误在于没有区分行为的内在恶性,没有在原则上对一些恶劣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在仅仅考虑后果的时候导致了更多恶劣行为。
三、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新建构:美德为起点
安斯康姆分析“规范”存在的可能性,分别指明社会规范说、为自己立法、自然法说和契约说的错误,对美德说表示支持,在美德中寻找“规范”是有益的,她指出需要把“道德义务”等表达放入前提索引之中,此外她进一步指出要从心理哲学研究对象的概念开始,才可能进一步研究以某一种关于美德的概念作为起点的伦理学。
在这一部分,作者核心分析了“内在不公正”这一概念,然后提出主张并对可能的反驳进行回应。公正的判别标准就是“合乎道理的东西”,内在不公正并非由预期后果导致。作者主张一个好人是一个公正的人,而一个公正的人是一个惯于拒绝出于对任何后果之恐惧或为了给自己或任何其他人求得好处而施行或参与不公正行动的人。同时作者认为要抛弃道德上应当这一术语,转回日常生活的应当。
最后,作者指明现代道德哲学真正要面对的任务是构造一些理论体系让人变成有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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