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君主是从的年代,统治者鼓吹的封建制度像一袭华丽的绸缎,若无其事地装点着没有自由的黑暗。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就像一把锋利的刀,一点一点把绸缎划破,使绸缎腐烂的背面摊开在众目睽睽之下,鼓动人们齐心协力撕碎冠冕堂皇的华丽,迎来民主政治的新纪元。细细回味,书中很多文字值得细细雕琢,久久酝酿。
第一卷,卢梭试图在寻找便于人民理解的手段去形成一个逻辑链——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在自由的状态下所靠共同的原始约定而成的社会秩序是为其他权利提供理论基础的一项权利。在自然状态中,当阻碍生存的沟壑超过个人所能够翻越的能力时,人类就被迫改变自由独立的原生状态,开始集聚力量来克服生存的阻力。同时,集聚的目的又使得每一个个体在服从自己,所以每个个体还是像以往一样自由,这种状态下的所形成的约定即社会契约是一种相对于奴隶制封建制之下的一种高度自由。
原生的自由是大自然馈赠的礼物,近到父母,远到发起战争的别国君主,任何寄生关系下的自由赠送,任何暴力攫取衍生的自由转让都不能让自由脱离本身的人。把“划破绸缎”的勇气教给并教会人民,需要一个个理论来说明“划破绸缎”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怎样去“划破绸缎”。
卢梭运用强力跟自由的关系,论证了剥夺人民自由的合法性是无稽之谈,他提到:别人依据什么权利剥夺他们的自由,他们也可以运用同样的权利来恢复自由。这种逻辑链从思想上给蒙昧的国民当头一棒,引导人民对主体的自由加以重视并运用。但光凭一段干瘪的文字并不能发动顽固的思想。接下来,卢梭运用家庭关系下的父亲和儿子的羁绊来类比君主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又着重放大君主跟人民关系的不对等从而点明了君主所继承的人民的自由是荒诞的,因为人生来平等,君主的资质并不比人民高一等,一百个人应当属于全人类。即使是亘古已久的奴隶制度下的没有自由的奴隶也只不过是强力扭曲下的产物。继续存续的奴隶是他的懦弱所制造的,跟所谓原生的奴隶的本性大相径庭。这无疑打击了奴隶的自由原生应被剥夺及君主的高贵血统一脉相承的观点从而动摇了封建君主所鼓吹的权利合法性。
那么,最强者的权利又何以产生,何以发展,何以存续。
卢梭讨论了最强者的权利。强力不是权利。强力是一个纸老虎,对外,人民因为畏惧强力所带来的震慑力而不得已向强力低头,被迫地服从,有违于自发的道德,不能真正保证意志的独立性,不是权利的结果;对内,还因为强力本身具有的缺陷使之不能转化成义务,跟权力本身并不对等,且强力大多带有强迫之意,同权威不一样,也不能构成义务之意。在约定作为合法权威的基础下,奴隶制对自由的扼杀多么荒谬。第四章论奴隶制,卢梭从前半部分论证奉送自由行为不合法,推翻了奴隶制赖以的基础。对从“转让”一词的理解论起,他认为奴隶制下的转让是一种关系不对等的畸形的不合理的现象。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人民不能把自己以不求回报的形式奉送给君主,因为君主不会使人民无条件沉浸在所谓太平的牢笼里,他的野心所发起的战争需要人民血淋淋的代价。那么,政府怎样能够合法统一自由。像是父亲代替孩子去转让他的自由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推及到人类社会,政府也不能转让人民的自由,一个专制政府要成为一个合法的政府,就必须来每一代人民做主。这样,专制政府就会灰飞烟灭。此外,卢梭对奴隶制的根源奴役权大作批判。放弃自己的自由相当于放弃自己的人格。战胜者用剥夺对方自由的代价来赎取生命,用强力任意屠杀一个民族。这两类奴役权所谓产生的理由,在卢梭的笔下都是一纸空壳。一方绝对的权威剥夺无限服从的一方的自由,这种不等价又无交换的约定本身即无效。另一方面,战争是战争主双方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波及物的所有问题。跟交战的士兵之间本身并无关联,因为战争状态不会单纯产生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关系只能在同级事务中相互联系。故可以消灭政权但不能消灭人民。战争不能产生跟它目的无关的权利。所有这类原则都是建立在理性的基础。所以,“一个义务全由你承担,一切好处全归我”的约定不符合实际情况。
追根溯源,鼓吹君主专制的人们从一开始就走错了方向。卢梭提到,压制一群人和治理一个社会,其间是有巨大的差别的。诚然如是,压制只需要凭借蛮横的强力,是不需要道德从中调和。如果人民以暴力的态度在社会中交流,那么压制会使暴力以同等的态势负压人民。以暴制暴,不能使社会进入有序的轨道。而治理是一种软硬兼施且灵活的手段。对待暴力,在理性的前提下,合理使用道德调和暴力,从而达到使社会井然有序的目的。君主专制下的君主和人民只是在不对等的关系下被迫结合在一起,他们之间不构成一个政治体,君主没有使用压制的权利代替人民的自由来做出选择,所以并不构成约定。
既然所有剥夺自由的理由都不堪一击,使君主专制长期赖以的基础摇摇欲坠。那么维持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转就需要一个把人民力量结合起来的公约来维系了。
在原初状态不能在存续的情况下,社会的波动使人们不会运用原来的技能维持现有的生活,人们不能继续把手脚捆绑起来等待社会去磨平他们。人们为继续存在只能联手聚合力量来探寻一种个人能力所不会企及的方式来达到适应社会的目的。为了自由而存在,凭借力量而生活,是个人保持自己生存的主要手段。即使是聚合力量也不能丧失个人的自由,来保全集体的统一。因此要创建一种能以共同的力量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着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的形式,保持原初状态拥有的自然。这是社会契约的目的,解决社会发展的难题——专制压迫民主的声音。契约的优点体现在人们是平等的,之所以如此说是因为每一个人都要把自己的权利为条件转让给集体,所以从这个角度看来每个人是平等的。所以高贵的血统也要付出同样的条件以维系整体的发展,契合人人平等民主的思想来符合社会发展。而且,即使是人人平等的公众也要站出来一个代表个人跟公众作出裁决的一个共同上级来代表大多数的民意来防止个人事事作主此种情况发生。即使是每个人都失去了其所属物的等价物,但是集体的力量往往会比个人的力量更能保护每个个体其所有物。社会契约使道德的共同体具备了其统一性,在新的社会形态下,人们得以存续发展。
构成社会契约的要素有何其个性能使一种方式适用空前未有的社会形态。公益的主权和个人意志如何相辅相成。在社会契约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民立法者该怎么发挥作用。法律又应该怎样维系社会秩序。第二卷,我们从中找到了答案。
社会契约所构成的集体的核心——主权本身是不可转让的。一个国家共同致力的福祉是运营整个国家运转的力量,这个力量的来源就是公意,公意不会偏给个体的私利,因为公意能找出不同利益的共同的地方,使之在某一点交汇,维系社会关系。而主权就是公益的运用,主权者附着于集体而存在,权利可以委托而意志应当是公意志的体现不能听人支配。即使是集体中的个人也不能凭一己之力改变公意志的行使。公意之倾向平等。人民为了维护公意志的行使不能唯唯诺诺,迁就主权者的意志。所以主权不能转让。
主权本身是公意的表达,主权作为对外整体的表现,其呈现统一性即主权不可分割。整体的意志表达,相当于公众形成的一个约定,其具有约束效力,可以形成法律。实行主权的分割不有利于区分主权跟权利的效力。把主权分成强力和意志,变通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使卢梭大加批判。这种分离分割的是权利但是权利是由主权衍生的表现。分割权利混同了分割主权,因为大多数人对主权存在误解。
主权派生权利,而不是单纯由权利组成。主权是统一不可分割的。这种统一受意志的支配。但是权利只是意志的表达。二者有本质区别。
公正能调和各方的的差异,呈现出最大程度的公意。公意以公正为主旨,但多数人的暴力时常发生。在人民被欺骗后,每个人都在违背自己真实道德的情况下误杀了真正的公正。由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有时候出现冲突,众意和公意有很大的冲突。即使有小摩擦分歧但不是出于恶意的情况下,只要讨论结果是好的,公意会产生的。
但是从另一种角度来看,如果有人从集体中作梗,把恶意传染给集体,而集体恰好受了蛊惑那么这种恶意相对于公意,是一种满足一己私有的表现,公意变成了个别意志。为了遏制恶意的影响,就要防止国家之中存在小集团,让每个公民都能按照他自己的想法表达自由。但是,卢梭也指出如果有了小集团,那就需要增加小集团的数量,使每个团体之间利益不平衡,从而要么小集体之间相互制衡,要么小集体自身解散。
集体的灵魂在于每个个体的契合,契合需要一种普遍强制力来约束,而普遍强制力就来自社会公约。社会公约具有支配权。这种支配权在公意的领导下就叫做主权。社会公约的形成是每一个个体订立的。在订立契约时,每个个体都转让了一部分他们自己的权利,因此,主权者应该知道什么事情是重要的。按照理性法则,主权者不能对个体实施没有效力的约束。为了保障个体的利益,为了维护各自的权利平等和正义观念,公意要成为公意,那么公意在目的和本质上就要是公正的。公正不能倾向某个目的,它必须适用全体。因此,厘清公共约定跟个人利益的划线,我们要牢记社会契约的核心。拿自己的各项权利转让给集体是为了换取一种更有效力的保障。
法律是维护社会运转的机器。要使集体中的个体自由表达其意志,需要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正义需要我们相互认同。正义同时需要约定和法律。当集体对集体作出规定时,要考虑主权者在做出规定时是否是公意,是公意的话,那决定是具有普遍性的,它叫法律。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既不偏袒某一个人,也不按照某一个小集体的利益行事。法律的意志和对象都是具有普遍性的。只有法律治理的国家才可称之为共和国。服从法律的人民,应当是集体之中的每一个个体。但法律的实施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还有许多琐碎。不仅要看到对象的表面还要深究其真面目,不让公意受恶意所诱惑。还要考虑到法律对社会的适用性,就要把眼光放长远。一个立法者可以引领社会完成此目的。
一个能够通达每一个个体的感情而自己又独立于这每一个个体的感情的人是我们需要的立法者。是自信且有能力的,能够合法的“剥夺”个人原有的力量,并把各种力量聚合成一个外人自愿参与的力量。它所拥有的此类力量大于又等于集体的力量之和。所以立法者是一个力量型角色。立法者是社会契约的呼唤者。立法者能够践行社会契约。
立法者的存在是必要的。然而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的权利来自社会契约来自集体来自人民。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才有权设立法律。这是社会契约的核心——主权在民,主权在民重要的表现就是人民在掌握立法权。所以,即使是强力量的立法者,他所拥有的力量,也是人民通过社会契约委托给他的,公意很重要。
抽丝剥茧式地逐层分析,把社会的腐烂用锋利的笔锐描写得淋漓尽致,旁敲侧击的教会人民真正的社会运转方式,把人民带领上民主政治的道路。<<社会契约>>第一次提出了“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的思想”。即使像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种反封建的利刃,他也毫不胆怯地亮出。虽然卢梭被迫流亡到英国,但《社会契约论》所提倡的民主理论却很快风靡全世界。它间接引发了震惊世界的法国大革命。法国国家格言“自由、平等、博爱”便来自《社会契约论》。可以说他的这篇“短小精悍的论文”在时代的风口浪尖上,来真正做到了引领鳌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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