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卫东先生所作的 《法治秩序的建构》这本书,在对中国的固有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社会变迁的实践以及西欧式控法治主义的各种学说和历史经验等进行全面梳理和重新认识的基础上,提出了根据当下的客观条件创造性地建构民主法治秩序的一些基本设想,这本论文集的初版、再版以及增补版记录了现代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十五年来制度变迀的曲折历程。时至今曰,”法治中国”终于成为基本共识。但是,如何在权力、规范、具体机制等层面切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仍然是一项尚未完成的浩大社会工程。
季卫东先生认为,程序的完备程度可以视为法治现代化的一个根本指标,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公民提建议、打官司、申请营业执照、登记结婚等,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很多人正是通过程序才认识了法律为何物。国家机关征税、逮捕嫌疑犯、发布政令、 吊销驾驶执照等也都需要按程序办事,否则就会造成纲纪弛废、民怨四起的情况。法治的现代化程度,可以主要用国家与人民共同服从程序的状态作为标尺来衡量。因此,程序在法治的构建中具有极高的地位。我也非常同意他的这一观点,就拿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设想如果没有完善的法治运行和监督程序,就算有良法,恐怕也难以得到很好的实施。所以我们加强法治建设的重点,不仅仅是制定、颁布良法,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法律运行的程序,确保法律能够得到良好的实施。
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结合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一种人情社会,中国的传统法律秩序中本来就存在着一种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中国一直以来也有一种法外即是人情的思想,但是现代社会的法治构建,是不讲求人情的,是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这就使法治与人情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所以作者强调――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
季卫东先生认为“当我们面对执政合法性的问题时,必须认真对待客观事实与价值规范之间日益扩大的鸿沟以及国家意识形态难以蜕皮的困境。”我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就是,在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硬实力的确增长很快,中国人民的物质生活也有了质的飞跃,但中国社会上却普遍存在着信仰缺失与法治观念淡泊的现象,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与重视程度明显低于对物质的追求,这就是中国社会现在所面临的物质与精神发展极不平衡的现象。所以我认为法律不应仅仅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更应该在社会上得到普及,使人们都能够知法懂法,这样就可以有效减少法盲的数量,也可以加强人们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现代社会的法律,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和进步,因此现代法治要避免个人主义,因为现代的法律不再是封建社会时期维护统治者利益的工具,而是保障公民权益的武器,所以现代法治秩序的构建,要强调法律至上,人权不可与法律相抗衡,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的禁止“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和以言代法”,要在全民范围内提倡“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
构建中国特色法治秩序的核心价值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公信力缺失危机。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形成了两大共识,一个是经济的,另一个是法治的。但事实证明,关于法治的共识并没有真正确立。现代法治的本质在于通过对人权和公民合法权益的制度化保障来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公平正义,从而加强执政合法性。这里的逻辑关系是:如果国家不能以身作则,不能严格遵守自己制定和颁布的现行法律,出现徇私枉法,以权压法的现象,那么规则就会逐步变得形同虚设,政府也势必会失信于民。如果现实中存在超越法规的特权和践踏规则的政治行径,那么公民的守法精神也就根本无从谈起,秩序只能依附于国家强制力,维稳成本将不断增大直到国家不堪重负。如果这样的事态不扭转,我们终将面对逐渐浮现的执政合法性危机。例如2010年底发生的浙江温州寨桥村长期上访人钱云会命案所引起的巨大社会效应,我认为这就是一种法治混乱与法治淡化的预警。当地村民以及网络舆论一直在质疑公安部门做出的交通伤亡事故的结论,推测地方政府或从事开发的企业以及保安人员有谋杀的嫌疑,甚至不相信法院一审判决的公正性。此时此刻,真相究竟如何可以姑且不论,最令人震惊的是,权威机关如此缺乏公信力已经成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经济高速增长和民生改善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矛盾,推延危机的爆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从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依法治国”这一方针,到201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和“全面依法治国”虽然只有两字之差,但足以可见中国对于法治的重视,要想真正做到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先有良法,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同时要强调程序的重要性,不能只有法律条文,也要并行地制定合理严谨的法治程序,以此来作为法治推行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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