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5日,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在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的2013年秋拍中国书画专场上进行展览拍卖。经过44轮激烈竞价,这份手稿原件以1207.5万元的高价拍出,打破了中国文学作品手稿拍卖的价格纪录。
也就因为这份手稿,茅盾家属将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6年9月29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茅盾手稿《谈最近的短篇小说》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当天庭审主要焦点有二,一是受案作品是否构成书法作品,二是著作权人与物权人的权利冲突。
这是一份什么样的手稿?
《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是茅盾于1958年写下的一篇评论文章手稿,文字内容已发表于1958年的《人民文学》第6期。因此,茅盾家属并不起诉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下文简称南京经典)侵犯手稿的文字作品发表权。但他们认为,这份毛笔手稿本身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是一件难得的书法作品。
茅盾于1981年去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著作权属于公民本人,公民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在50年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原告律师赵卫康表示:“本案原告是茅盾的孙子和孙女,被告从未向他们申请许可就拍卖他们祖父的作品,并且由于他们从茅盾那里继承下来的对手稿管理一贯的严谨作风,原告在精神层面也被这样的拍卖行为伤害了。”
赵卫康表示,不只原告认为该手稿是一份书法作品,就在南京经典官网上,也认可该“手稿是书法作品”。比如该网一篇名为《茅盾珍贵手札欲打破鲁迅拍卖纪录》的报道写道:“茅盾的字确实写得不错,称他为书法家,似不为过,虽然茅盾并非以书法名世。这份手稿让我们再一次感受到其书法的魅力,使我们看到了茅盾所擅长的‘瘦金体’的艺术美感。‘瘦金体’,还是‘美人碑’,茅盾的书法,让我们看到了这两者的完美结合。”
被告律师张复友则反驳称,网站的新闻报道并不能对“手稿是书法作品”加以印证。
随后,双方律师从创作目的、创作形式、美感、字数、是否修改等方方面面进行“手稿是否是书法作品”的辩论,唯一能达成共识的只有“目前没有针对书法作品的普世认可标准”。
张复友强调,依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法律思维,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手稿是书法作品”的责任。
矛盾集中在哪里?
原告律师赵卫康表示,被告未经原告的允许,执行了包括复制、展览、发表、发行和互联网传播等一系列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赵卫康强调,发表权是本案中社会影响最大的一个点,也是原告迫不得已起诉之处。“1958年的手稿本应留在人民文学杂志社,后来受一些社会历史原因流出。但是现在,这边茅盾的后代在默默且艰苦地收集茅盾的手稿,那边南京的拍卖场上又是肆无忌惮的拍卖。如果社会公众受到这种拍卖影响,任何想赚钱的人都会想着去收集茅盾这样名人名家的手稿,这对茅盾作品收集、保存、管理、利用都是极其不利的。”
让茅盾家属特别不满的是,在拍卖之前,南京经典就在南京丁山花园大酒店对手稿进行了预展,既展示了手稿原件,也向观展者提供了印有手稿的宣传册,且“未对观展人员进行出入限制”。直至目前,《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仍被完整收录在南京经典官网,手稿的全部细节向公众开放。直至目前,《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仍被完整收录在南京经典官网,手稿的全部细节内容可以由公众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
“对于过世不满50年的作者,他的作品的发表权是在继承人那里。没有继承人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以擅自进行发表。无论是作品的物权所有人,还是受委托的拍卖公司。在拍卖之前,被告通过各种方式将手稿公之于众,严重侵犯了原告‘要不要公开’‘以什么方式公开’‘向什么人公开’的发表权。这是本案诸多侵权中最重要的权利,也是公众对知识产权特别需要警醒的。”
赵卫康还提及,手稿原件本应处于人民文学杂志社或国家档案馆等依法负有保存职责的单位的保管之下。被告在拍卖时和拍卖前后也公开了当时刊发该文的《人民文学》的发稿签,客观上构成了对非法占有和转让茅盾手稿的肯定和夸耀。
茅盾的孙媳杨韵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茅盾交给人民文学保存的手稿怎么会落到私人手里?拍卖行公布手稿的发稿签表示这个东西当时确为人民文学掌握着,那手稿是怎么到卖家那里去的?这其中物权的合法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
著作权人和物权人起冲突时谁占上风?
被告律师张复友称,即使假设手稿是书法作品(被告方并不承认),被告的拍卖流程也完全按《拍卖法》进行。“侵权行为要具备行为违法要件。被告依法拍卖,程序合法,合法行为,不可能构成侵权。”
在他看来,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拍卖过程中,著作权人的权利和物权人的权利起了冲突。但《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有展览权,物权人也有展览权,这两个权利发生冲突时物权应优先。”
“假如涉案手稿是一件第一次发表的书法作品,必然涉及原告说的发表权问题。法律赋予原件所有人展览权,但大家试想一下,展览作品中必然要公之于众,必然和发表权发生冲突。但法律在此没有做限定。”张复友认为,由此可以理解立法赋予(原件所有人)展览权时就涵盖了可以发行的权利,“否则展览权是无法行使的。”
张复友还表示,拍卖公司接受委托后要经历公告和展示两个流程。“对拍卖公司而言,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公告时拍卖公司必须向工商部门进行报批,同时要经过文物部门的审查监管。报批过程中必然要提供资料,按照法律规定及商务部制定的关于文物艺术品拍卖规程的要求制作图录。这不是被告的主观行为,而是提供必要相关资料时必然涉及对原物进行复制、发行。”
“尽管著作权法并没有把这种情形列举进去,但是如果其他法律(拍卖法)有规定到,我们也可以理解是一种合理利用。否则我们怎么去履行拍卖法?否则拍卖公司怎么生存和发展?中国排名前三的拍卖公司都是按照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规程制作图录,对拍卖市场公开。这些做法既是法律要求,又是行业规则。”对于被告律师的说法,赵卫康回应“拍卖公司若不对涉案作品进行公示、预展就过不下去”属于“言过其实”。“拍卖公司可做的生意非常多。你不能为了很大的利益,而去侵害别人的著作权。”他还提及,尽管被告貌似没有违反拍卖法,但根据《拍卖法》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在我们这个案子里,著作权法就是‘有关法律’。”
名人手稿拍卖纠纷多
名人手稿拍卖,不是第一次出纠纷了。
2012年5月,由周作人撰写、鲁迅批校的《日本近三十年小说之发达》手稿以184万元被拍卖。当年8月,曾多次要求停拍手稿的周作人16位后人将中国嘉德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拍卖行为无效,并返还手稿。经过两年时间,北京市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败诉。周作人后人提出上诉,但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13年5月,中贸圣佳公司发布钱锺书书信手稿拍卖公告。杨绛得知后向法院申请诉前禁令,并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侵害著作权及隐私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中贸圣佳公司和涉案书信的收信人李国强停止侵权行为。两被告被判赔偿杨绛20万元并赔礼道歉。
而去年年底,著名学者、戏剧家吴祖光赠北京戏校书籍出现在秋拍图录上,也引发吴祖光家人强烈不满。那本书的封皮上还有茅盾亲笔题写的“祖光兄惠正”字样。
对于此番诉讼涉及到的权利冲突,澎湃新闻特联系了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
“作品原件转移了,指的是物品(载体)所有权转移,但作品的著作权并不随之转移。物权人的展览权和著作权人的展览权其实并不冲突。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但不占有原件,所以著作权人的展览只能是基于复制品的展览。而物权人可以展出原件。”他说,“其实最大的冲突在于物权人展览权和著作权人发表权的冲突。目前《著作权法》第三稿也正对这一问题进行考虑,但尚未完成。就看法律更想保护哪一方的权利了,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看侧重保护哪一边更合理。”
据悉,该案受到拍卖行业不小的关注。被告律师张复友透露,“拍卖行一直就是这么做的。如果不行,该怎么做?”
但另一边,桐乡茅盾纪念馆馆长张丽敏告诉澎湃新闻:“我们的藏品怎么办?”她担心拍卖之风影响下,会有人想要“拿回东西”,“已经有捐赠者提出要拿回藏品了。”
“此案(茅盾手稿一案)确实比较典型。在新著作权法颁布之前,这个案子的结果会有很大的示范意义,对今后判决有参考价值。而且,两个权利间的取舍会对各个行业产生很大影响。”赵占领如是说。
本次开庭未宣判审判结果,下次开庭拟定在10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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